重磅!药监局发文,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这些内容:热销、抢购、试用……
来源:转载 动销热话 | 发表时间:2023-06-25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强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01,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发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征求意见稿》还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规范要求。第五条则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不能全部标明的,应当标明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药品说明书”。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要求,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除了对广告内容的规范,《征求意见稿》还对广告的审查和发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第十三条则禁止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推荐、证明。市场监管总局之前就曾公布过一些网络广告违法的案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公布某药店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广告,其宣传内容含有大量不雅用语,被罚款50万元。根据公开的信息,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发现,江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委托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销售的女性个护保养系列产品提供运营、策划、推广、销售等服务。上述推广公司在天猫官方旗舰店上推广销售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内容中使用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损害女性尊严,违反社会良好风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8月18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推广公司处以80万元的行政罚款,依法对上述医药连锁公司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除了这起案件之外,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也是被罚的“重灾区”。泉州某医药公司向公众发布的广告单含有“阿司匹林肠溶片”等处方药广告内容,发布的“六味地黄丸”等非处方药广告未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未表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发布的“胶原蛋白维生素C、E粉”等保健食品的广告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3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事实上,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药店做广告都要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