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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品网售实施细则,对处方来源、处方药展示有哪些要求?

来源:转载 医药云端工作室    |   发表时间:2023-09-26

编辑:子非鱼
9月25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地区医药电商发展现状及监管实际,开展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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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不少于4名专职执业药师
北京《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根据企业服务范围和商业模式,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专门要求第三方平台药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相关专业包括药学、中药学、医学、中医学、生物、化学、医疗器械、机械、电子、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等专业。
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四名以上注册在第三方平台的专职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指导合理用药。
对于处方药在网络上的展示,也做了专门规定,并不得“先药后方”。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待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处方药包装印有上述相关信息的包装图片除外。
要求与处方来源单位、互联网医院签订协议,确保资质可信,处方真实可靠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电子处方提供单位是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保存互联网医院执业资质及处方样例。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第三方平台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协助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对接互联网医院,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对互联网医院执业能力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履行前款义务后,方可开展合作。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药品使用人的实名制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拟订的《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包括5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厘清职责,社会共治。明确了市局、分局、各区市场局的监管责任划分。
(二)强化责任、落实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资质与信息审核,强化第三方平台与销售者的职责。
(三)优化服务,促进发展。明确了报告与备案的途径、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具体要求。
(四)风险管控、标本兼治。以风险为靶向,强化质量管控,以问题为导向,落实经营质量管理,明确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追溯、质量控制等具体要求。
(五)技术支撑,以网管网。完善和强化药品网络交易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线索的核查处置。
(六)确保质量,高效配送。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配送标准,确保运输过程符合要求、配送活动全程可追溯,进而有效保障药品配送过程中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