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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重磅文件,深度影响药品价格

来源:转载 赛柏蓝    |   发表时间:2024-02-21

特约作者 | 祝宇鹤
责任编辑 | 郑瑶


春节前夕,国家医保局对各有关行业协(学)会下发了《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以下简称《首发机制公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


《首发机制公征稿》中第一条“坚持药品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发挥政府对新上市药品的支持指引作用”。


也就是说,价格仍然由企业出,但价格生成的标准由政府来定。

01

首发价格机制会影响哪些药品?


去年12月份,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副司长翁林佳在海南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引用过如下两句经典来阐述他对“价格”二字的理解:

第一句出自《宋史-曹彬列传》:“会邻道守将走价驰书来诣”,其中的“价”可以被理解为“被派遣传送东西或传达事情的人”,即英文单词:messenger。

第二句出自《礼记》:“言有物而行有格也”,其中的“格”可以被理解为“原则、标准”,即英文单词:standard。

也就是说,当市场价值有效时,“价”体现的是市场的“信息”(供求与价格理论),即price≈messenger;而当市场机制失效时,“格”作为标准和原则的作用便需要被体现出来,即price≈standard。

《首发机制公征稿》对于新品首发价格提出了分类办理的观点,并参照该量表由企业自评后,根据企业自评分,属于90(含)-150(含)区间的为自评点数高,50(含)-90的为自评点数中,低于50分的为低,并根据低、中、高的得分,分别给予稳慎、积极、宽松的办理规则,具体整理如下表:

表1:高中低自评点数分别需要的资料与价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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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件来看,自评得分等于0的首发品种(豁免BE的仿制药),也可以通过首发机制进入市场,但拿不到任何的市场红利。

而结合各省之前的工作习惯来看,部分上市已久的产品,因差比、限价、价差种种原因,准入了部分省份但未准入本省的,可能会允许这些产品参照首发价格机制进入。当然,也不能排除部分积极省份对于部分竞争不充分的品种,强制采用首发价格机制手段,采集产品价格相关信息的可能性。

当前创新药品最为依赖的价格形成机制当属国谈,笔者也因此罗列了不同分段药品在国谈背景下的后续情况:

表2:首发机制不同分段在国谈背景下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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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对于原差比价政策无法严格界定的品种,在此次首发机制下应当是一个利好。

如某药品缓释胶囊已被集采,但后续又独家上了一个控释胶囊,按照目前的政策来看,很多省份会选择把控释胶囊与缓释胶囊列为一组,用红线价格来直接约束新上市的控释胶囊挂网。

但在有了首发机制之后,控释剂型药学部分可以拿到20分的得分,如最终落入低分段,也可以用对照品1.44倍的价格来申请挂网。

除此之外,一些不适合差比的长效注射剂(激素类化药)、复方制剂等等也可以走首发机制来规避原本绕不开的差比价政策——只要道理讲得清,与存量市场的品种确有差异,首发机制总比既往的政策多出一条路。

02

规制药品价格是全球通行做法


纵观全球,对药品价格进行规制已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史录文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一书中对创新药品价格规制的做法提出了如下三层依据:

1.法理学依据———政府有必要干预公民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自主定价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每个国家都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如果药价过高影响到患者用药可及性,则患者健康权的履行必然会受到影响。而对于药价尤其是创新药的过分管制,则会使得创新的积极性下降,而遭受更高的长期损失。因此,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在两者之间找出平衡的行政干预手段。

2.福利经济学依据——垄断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与低效。这是一个无需赘述且较为成熟的经济学概念,对于需求的刚性结构更高的药品行业而言,垄断企业的价格操纵能力更强,也更需要价格规制手段来改善资源配置效率。

3.规制经济学——市场失灵的调节手段。药品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了其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在定价端来看,创新药品的生产企业往往比政府掌握更多的信息;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信息搜集需要极其高昂的人才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不会真实披露药品的研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如果任由企业自主报价而没有政府理性管制,则会对社会总体福利的损失造成极大影响。

这一点在《首发机制公征稿》中也有异曲同工的表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企业自评和社会监督为支撑,重视了企业定价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选择了较为适当的方式。

综上,对创新药品的定价展开一定行政手段的干预是有据可循的政策。

在我国,传统的新药挂网模式由各省自主决策。虽然当前,企业可以采用多米诺骨牌式的方法,从一些挂网政策相对宽松的省份入手,一省套一省的实现全国挂网。但长远来看,随着价格治理工作的逐步推进,那些少数的、相对宽松的省份挂网政策变得严苛之后,企业挂网的变数将会进一步增加。

因此在笔者看来,由国家医保局牵头来制定《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在大的层面来说对于整个产业一定是利好,其弥补了当下政策的空白,在创新药品上市的环节给予了整个行业更多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这份来源于政府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正是当下的中国医药产业最缺乏的发育土壤。

03

医药价格“治理”的制度逻辑

医保、医疗、医药等多方参与


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司长丁一磊在《构建医药价格治理新格局》的期刊中提到:“医药价格由管理向治理转变,并愈加精细化。管理和治理一字之差,却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治理更强调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医药价格治理也要搭建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医药产业、参保人多方参与的机制,从刚性定价向更多元、更包容、更能发挥传导性的方向转变。”

如今的《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已然是国家构建医药价格治理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治理是一个需要多方参与、共享的大型制度,远比单纯的管理要复杂许多。

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雪光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书中对于国家治理给出了两个线索,对于单一产业的治理也极具参考意义:

一是中央权威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包括药品价格治理在内,我国政府在许多领域的常态化治理模式属于“行政发包制”,委托方设定目标和政策取向,然后将“任务”发包给下属管理方,委托方保留检查、验收和评估执行结果的控制权,但政策执行和激励分配等剩余控制权都交予下属管理方。这种模式最容易出现的两个问题,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层层加码,而在验收过程中又容易出现“委托方”与“下属管理方”之间的共谋行为。

二是国家与民众间的关系。如同医改的本质是为了解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首发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措施在本质上也是国家解决高药价问题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