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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挂网共识落地在即,差比价规则重塑思考

来源:转载赛柏蓝    |   发表时间:2025-05-09

价格是营销策略的核心杠杆,更是每一家企业的生存命脉。而《差比价规则》作为直接决定药品价格的基石性政策,其对于整个产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01

新版《挂网共识》并未过多锚定《差比价规则》的应用标准

根据业内广泛流传的信息,《挂网共识》文件已进入最终审定阶段,预计各省将据此陆续出台地方性挂网实施方案。


从政策延续性角度分析,该共识有望成为药品集中采购领域长期遵循的制度框架。


参照公共政策理论框架,此类纲领性文件通常包含三方面核心要素:一是建立基本行为规范(如食品药品质量标准体系);二是形成社会共识基准(如统一交通标识体系);三是制定战略发展指引(如《巴黎协定》的碳减排路径)。


就《挂网共识》文本结构而言,其政策架构完整涵盖上述三维度特征。


以具体条款为例:第二条规定对"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等违规行为的明令禁止,实质是确立市场准入的底线标准;第四条关于"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的标准化要求,属于信息基准的统一规范(通过字段统一提升行政效能);第18-21条提出的"加强监测"、"鼓励创新"等表述,则体现政策引导的战略取向。


针对行业关切的"两同"政策(同通用名、同剂型),文件对于不同厂牌之间的比价关系设立一系列的系数标准(如1.8、3、70%、60%等),但未对两同比价之前,剂型归并的规则及复杂制剂差比价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定义。


这意味着各省在保留原招标剂型分类、医保剂型划分或给药途径合并等分组方式时均具有合理性。分组规则的差异化设计恰恰构成各省挂网政策宽松度评估的关键指标,这或许反映出《挂网共识》在价格比较维度仅设定最低标准,而将具体政策加码空间置于"合并分组"这一传统争议领域。


在差比价计算层面,当不同剂型、规格药品纳入同一竞价组时,《差比价规则》的剂型差比系数、含量差比公式等工具显著提升了价格管理效率。但需特别指出,药品作为高度差异化的特殊商品,其临床价值、生产工艺等特性导致简单套用标准化公式仅能解决80%的常规案例,剩余20%的特殊情形(如创新制剂、复杂制剂等)仍存在定价争议。历史数据显示,各省在执行差比价规则时普遍存在选择性适用现象,这种区域化差异在现行消除省际价格鸿沟的政策导向下,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结构性矛盾。


尽管《挂网共识》新增关于"包装差比"及"贴膏剂差比"(按贴数折算)等信息条款,但相对于全国统一的差比价计算体系构建需求,现有修订尚显不足。这种制度供给缺口可能继续引发地区间政策执行偏差,或许仍需要新的机制来持续完善。


02

《差比价规则》应用的系列难题


《药品差比价规则》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首次颁布,并于2011年完成最终修订后沿用至今。该政策制定的历史背景源于21世纪初药品市场存在的价格监管失效现象:


部分制药企业通过变更剂型、规格、包装或商品名称等策略规避政府定价约束,导致药品价格虚高问题频发。该规则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企业通过形式变更实施变相涨价的博弈行为,显著提升了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与透明度。


2005年版与2011年版的核心定价逻辑,将"平均生产成本"及"社会平均成本"确立为差比价关系测算的首要参数,充分体现了成本定价法的典型特征。


以现行规范中广泛应用的含量差比、装量差比及包装差比计算公式为例,其构建基础可追溯至药品制剂的成本构成分析。


具体而言,普通药品制剂的单位成本可分解为变动成本(主要原料药)与固定成本(辅料、包装材料及车间运营费用等)。


对于仅存在规格差异(如1mg与2mg)的同质化产品而言,原料药成本呈线性倍数关系,其他生产成本则保持相对恒定。


假设1mg规格药品的原料药成本为X,固定成本为A,在规模化生产条件下,1mg与2mg规格的总成本分别为(X+A)与(2X+A)。通过数学建模分析可知:当原料药价格显著高于固定成本(即X≫A)时,两规格的成本比趋近于2;当原料药价格与固定成本相当(即X≈A)时,该比值则收敛于1.5。


现行差比价系数体系的构建与上述成本结构具有显著相关性。自2005年版规则实施以来,含量差比、装量差比及包装差比的基准系数分别设定为1.7、1.9与1.95。


这种差异化系数设置源于变动成本构成要素的递进式扩展:含量差比仅考虑原料药成本变动,装量差比纳入原料药与辅料的综合变动,而包装差比则进一步涵盖原料药、辅料及包装材料的全要素变动。随着变动成本要素的逐级增加(X值相对A值的比值提升),其对应的差比系数呈现阶梯式递增特征。此外,规则针对大容量输液、预充式制剂等特殊品类设置的附加调整参数,进一步印证了成本定价原则在具体实施细则中的系统性应用。


然而,矛盾根源恰在于此。


现阶段,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将其医药价格管理职能定位于"以价值为导向的战略性购买",更侧重于考察实际支出费用与临床疗效之间的关联性。在此政策框架下,基于成本定价逻辑构建的药品差比价规则体系,在实际应用中本就存在显著的适配性问题,而部分省份的价格管理部门,又完全机械式地将《差比价规则》当作循环降低药价的工具,忽略其对于市场价格的指导作用,进而衍生出了一系列因机械套用《差比价规则》而衍生出的现实案例:


1.费用锚定不对等,算起来便宜的实际贵。


某位高血压患者,因病情需要,常年150mg/qd的方式服用某款ARB类降压药,在某次集采接续后,发现其常用的150mg买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家企业的75mg的同通用名降压药。


打听之下,发现其常买的150mg因为报价过高未中选,无奈之下只能被迫换药,但比较之下,原本150mg的药品单片价格1.8元,而75mg的单片价格为1元,日均治疗费用被迫提升了11%,患者被迫换了药,便利性降低的同时价格还增加了。


对于医保而言,一个患者的背后是一类患者,这些医保基金的支出显然是多余且没有必要的;对医疗机构来说,药剂科需要额外承担换药的工作量(清库、引进新药、录入系统等),临床也需要重新适应换药后的处方习惯;甚至对于企业而言,由于该款药物是个老药,原料药价格并不高,150mg的实际生产成本仅为75mg的1.5倍,而基于差比价规则,150mg的价格可以卖到75mg的1.7倍,大规格的单位利润更高且用户粘性更好。


现实往往比文字更具表现张力,这也是几乎所有长效剂型、大规格药品所面临的荒诞又现实的"四输"困局——患者权益受损、医疗效率折损、企业创新受阻、医保效益流失,四方皆输的结局与医改初衷背道而驰。而这种多方共识与政策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恰是药品价格治理深水区的典型症候。


2.公式应用刻板化,省际之间难均衡。


某大型输液生产企业旗下某药品拥有100ml:0.1g与100ml:0.2g双规格产品线。秉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始终维持亲民定价,并参照差比价规则将小规格定价10